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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防】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為何要取得18小時輻射防護訓練證明?
 

登記備查類的輻射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取得 18 小時輻射防護訓練證書,才是合格操作人員,才能合法使用設備。若違反規定,依法裁罰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以及主管機關近期裁法案例,請參照詳細本文內容說明。

 

前言

 

眾所周知,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例如X射線螢光分析儀(XRF)、X射線螢光鍍層膜厚儀(XRF)、X光檢查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等,操作人員必須取得 18 小時輻射防護訓練證書,才是合格操作人員,才能合法使用設備。

目前業界確實有許多廠商,因為人員流動率高、僱用外籍勞工以及對於相關法規法令不清楚的關係,以至於廠內雖然有取得 18 小時輻射防護訓練的合格人員,然而,實際負責操作設備的人員並非實際經訓練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僅違反規定,若因此被檢舉及查核,更會因此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並公告。

本篇文章特別針對法律規定,以及實際裁罰案例,讓讀者對於相關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避免誤觸規定而受到裁罰。

 

相關規定的法條依據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2.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
  3.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服務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
 

雇主若不依規定雇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擅自操作設備面臨的罰則為何?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 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主管機關近期實際處罰案例

針對雇主僱用未取得 18 小時輻射訓練證明之人員,擅自操作輻射設備,自輻防法 92 年正式施行以來,主管機管已經陸續開罰許多違規之公司及醫療院所,最近一次的違規案例業者被裁罰四萬元,核安會網站登載違規紀錄如下: 

 

處分日期

110/05/18

違法事實

受處分人僱用未具合格訓練資格之人員操作登記類放射性物質。

違規條文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同法第 2 項規定:「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

罰則條文/處理情形

1.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5 條第 4 款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2. 審酌受處分人係因誤解操作人員資格規定,且已積極安排完成訓練,依法裁處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四萬元。

 

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操作輻射設備人員屬於輻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會定期委託民間第三方機構進行到廠抽樣查核,加上近年來勞工意識抬頭,雇主若不依規定,影響勞工健康及權益,因內部舉發而被裁罰的機率相當高。

整體而言,人員參加「18 小時輻射防護訓練課程」的訓練費用,約在 $5,000 至 $7,000 元不等,經由二至三天的訓練,通過結訓考試合格後,即可取得訓練業者核發的「18小時輻射訓練結訓證明」,便可操作所有非醫用登記備查類的輻射設備,且該訓練證書不需要換證,永久有效,經濟而實惠!

反觀,若不依規定,萬一被主管機關核安會查核到,一經查獲罰金最低就是新台幣四萬元起跳,且可以連續裁罰,同時,裁罰案例會被公告在主管機關網站上,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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